利用指南
查档指南
查阅利用档案证件及审批要求
(一)凡查阅已开放档案资料的利用者,依照本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办理查阅手续,管理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
(二)凡查阅尚未开放的档案资料时,密级较高的党内文件材料,需持县级以上单位介绍信,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凡需查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党组会议记录(纪要)时,须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
(四)凡需要利用本单位和其它单位的会议记录时,须经立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查阅利用亡故老干部档案,需经市委组织部批准;
(六)查阅利用审计、婚姻等专门档案,需经档案产生所在单位批准;
(七)凡利用其它馆藏档案时,须经局(馆)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八)阅档人员进入阅览室,不得携带与阅档无关的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九)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批点、画圈、拆卷、抽页、影描,不得擅自携卷出阅览室。
(十)阅档人员在阅览室,应注意保持清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丢弃纸屑杂物,不准随地吐痰;
(十一)在本馆复制的档案资料用毕后,应由所在单位文档人员负责登记交回我馆。不得扩散、展览、出版,违者依照《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