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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15 18:54:46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2.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6.其他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以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jyg.gans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市档案馆查阅。

  市档案馆地址:嘉峪关市市级机关综合楼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7--6328225

  (三)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应在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申请受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办公地址: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328025

  传真号码:0937—6328093

  通信地址: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5100

  电子邮箱:xxgk@mail.gsjyg.cn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附件1)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下载地址:www.jyg.gansu.gov.cn 依申请公开栏目。

  3.互联网申请。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jyg.gansu.gov.cn)

  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三)受理处理程序:

  受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能书面答复的,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4.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3),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市政府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4)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5)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6)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7)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937-6328027

  办公地址: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 3:00—6:00。

  邮政编码:735100

  电子邮箱:xxgk@mail.gsjyg.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市监察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邮 编

  电子邮编

  传 真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纸质 □电子邮件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信息公开要求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

  □邮 寄

  □快 递

  □电子邮件

  □传 真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建议你(单位)与 机关联系,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依法予以告知。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本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属于公开范围部分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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