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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5 18:54:43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应当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五)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9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市财政按照个人参保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

第六条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市财政按照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中央财政补助的55元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 市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4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市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所在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在15日内报告街道、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养老金,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待遇仍按原标准发放;已经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社保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市政府负责统一安排部署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筹集政府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资金收支预算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三区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2010101日起实施的《嘉峪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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