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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5 18:54:34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20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机构组成
  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保险公司为成员。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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