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提请市人民政府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市建设局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市建设局审批的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的理论研究工作;
(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七)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环卫局、文物局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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