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嘉档发[2010]15号)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在嘉各单位:
《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在全省全面实施,为确保我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档案事业面临着全面发展的大好形势,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频率日益增大,需求形式的多样化和需要的迫切化,也更加体现了档案在我国经济建设、新农村建设和涉及民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档案信息化已经成为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文件管理也成为档案工作的崭新领域,而《甘肃省机关档案管理上等升级试行办法》(甘档发(1990)29号)文件中有关机关档案室管理标准和规范与目前档案事业的发展相比已相对滞后,明显不能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档案工作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的新标准,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的整体水平,以促进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标准
(一)我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测评按照党政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两种基本类型分别进行,其他单位参照相关相近标准进行。
(二)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四个等级。省三级是对街道办事处、乡镇、小型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省二级是对省直和省驻嘉单位、市直机关、大中型企业和市级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办法、规则、等级划分及测评原则
(一)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千分制”办法测评,其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按照附件1测评,企事业单位按照附件2测评。凡后面有“★”符号的项目为省特级必达项。必达项得不到规定满分,申报单位不能晋升相应级别。
(二)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测评应遵循以下规则:1、有数量要求的项目,未达标准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2、无数量要求的项目,按工作进展程度或现状酌情扣分,但不超过规定最高分;3、客观上无某一测评项目内容的,该测评项目按规定最高分记分;4、需要文字材料证明的测评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应文字材料,无文字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相关事项不计分;5、需要实地考察或现场演示、抽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测评组要求给予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