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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5 18:41:10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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